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还应当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还应当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