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