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由上一级审计机关送达。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