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同一部门、单位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