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光荣院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审批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待遇的;

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光荣院款物的;

光荣院建设和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