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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光荣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光荣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二条 服务对象应当珍惜荣誉,遵守光荣院的各项规定,自觉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光荣院和光荣院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光荣院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的集中供养和优惠、优待服务不符合要求,由光荣院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 第三十四条 光荣院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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