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光荣院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的集中供养和优惠、优待服务不符合要求,由光荣院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光荣院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