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不定期市场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通报其予以整改;一年之内连续三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视为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