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光伏制造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企业公告资格时,应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