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受理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