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服务拓展 第三十二条 在保障好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儿童前提下,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拓展社会服务功能,为社会上有康复训练需求的病残儿童提供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安排彩票公益金、鼓励捐赠等方式,支持儿童福利机构优先为家庭经济困难的病残儿童、孤独症儿童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为病残儿童、孤独症儿童提供服务,应当对儿童情况进行评估,并与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五条 儿童福利机构为病残儿童、孤独症儿童提供服务,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服务收费应当依法依规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为病残儿童、孤独症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照护技能培训、心理疏导等服务,帮助提高照护能力、缓解照护压力。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