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为病残儿童、孤独症儿童提供服务,应当对儿童情况进行评估,并与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儿童福利机构的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儿童、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监护人指定的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儿童健康状况等基本情况;

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服务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方式;

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