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的; 拒绝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 未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