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 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