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