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召回的实施 第二节 责令召回 第三十三条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召回的实施 第二节 责令召回 第三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生产者提交的阶段性召回总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决定是否要求生产者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