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召回的实施 第二节 责令召回 第三十四条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召回的实施 第二节 责令召回 第三十四条 生产者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责令召回记录;并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总结。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生产者召回总结进行审核,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生产者。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