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召回的实施 第二节 责令召回 第三十条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召回的实施 第二节 责令召回 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召回报告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生产者提交的召回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生产者。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