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召回的实施 第二节 责令召回 第二十九条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召回的实施 第二节 责令召回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应当在接到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通告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报告。 召回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内容要求。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