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 第三章 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 第十七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第十八条 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实际需要,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 第二十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 第二十一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服务性业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