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
活期储蓄存款;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活期储蓄存款;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