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

活期储蓄存款;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