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

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其他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