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 第三章 储蓄业务 第二十条 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储蓄业务 第二十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 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其他金融业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