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999年) 第八条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现有储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于《实施办法》公布后至11月1日前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11月1日后成立的储蓄机构,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