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七条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中央金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所扣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国库。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