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