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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以下术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是: 第四十五条 国债登记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1. 计息规则(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标准单据格式(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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