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承销团成员首次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前,应将下列材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本单位业务处理系统开发方案。

业务处理系统内部测试报告和国债登记公司出具的联网测试报告。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单据和相关收费标准。

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如上述各项材料内容发生变更,承销团成员应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