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管理 第三十九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不再具备承销团成员资格的机构,对其托管的尚未到期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应按规定继续办理除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以外的各项业务,并做好相关国债托管和资金清算工作。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