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管理 第三十七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承销团成员应于每日营业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数据传送至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国债登记公司应对承销团成员传送的业务数据进行核查,并于次日向承销团成员反馈核查结果。承销团成员应于收到反馈当日完成全部数据核对和账务调整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