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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准备金评估

第四十七条 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交上一年度的精算报告或者准备金评估报告。 第四十八条 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四十九条 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五十条 对于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第五十一条 短期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当不低于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准备金为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财务报告责任准备金、偿付能力报告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按照财政部和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长期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办法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再保前、再保后分别向银保监会报告准备金提取结果。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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