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准备金评估 第四十七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准备金评估 第四十七条 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交上一年度的精算报告或者准备金评估报告。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