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对于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短期健康保险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费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费法(以天为基础计提);
根据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方法(一)和(二)所得结果的较小者。
短期健康保险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费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费法(以天为基础计提);
根据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方法(一)和(二)所得结果的较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