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201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