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