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2016年) 第五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二十九条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