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每四年开展一次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