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2016年)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进行嘉奖。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应当落实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