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2016年) 第三章 督促检查 第十条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2016年) 第十条 第三章 督促检查 第十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本系统部署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