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2016年) 第三章 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2016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动员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