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九条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设立具有装配业务的分公司,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技性社会团体等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装配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