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十条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1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企业资格认定。 第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