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对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场地使用功能等情况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