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六条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企业资格认定申请分别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