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取得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

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场地权属及使用证明和功能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