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