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三条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形式公布。 从事《目录》中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