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期间复审调查中,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确定、调整和比较及倾销幅度的计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