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2018年) 第二十四条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出口商、生产商的数量或所涉及的产品型号过多,为每一出口商或生产商单独确定倾销幅度或调查全部型号或交易会带来过分负担并妨碍倾销调查及时完成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反倾销抽样调查相关规则,采用抽样的办法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