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调查机关决定立案进行期间复审的,应当发布公告。期间复审的立案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被调查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名称及其所属国(地区)名称;
立案日期;
复审调查期;
主张倾销幅度有所提高或降低或倾销已被消除的依据概述;
利害关系方表明意见和提交相关材料的时限;
调查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的意向;
利害关系方不合作将承担的后果;
调查机关的联系方式。
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被调查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名称及其所属国(地区)名称;
立案日期;
复审调查期;
主张倾销幅度有所提高或降低或倾销已被消除的依据概述;
利害关系方表明意见和提交相关材料的时限;
调查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的意向;
利害关系方不合作将承担的后果;
调查机关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