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调查机关决定立案进行期间复审的,应当发布公告。期间复审的立案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被调查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名称及其所属国(地区)名称;

立案日期;

复审调查期;

主张倾销幅度有所提高或降低或倾销已被消除的依据概述;

利害关系方表明意见和提交相关材料的时限;

调查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的意向;

利害关系方不合作将承担的后果;

调查机关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