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6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时,或在此后的任何时候,可用 书面通知比利时政府,声明在该国的主权管辖下的地域或在由该国负责其国际关系 的地域中,哪些地域适用本议定书。
在比利时政府收到该通知之日后三个月,本议定书的适用范围即扩大到通知书 所列明的地域,但在本议定书对该缔约国生效之日以前则不适用。
如果这些地域尚未适用本公约,则此种扩大也适用于本公约。
根据本条第1款作出声明的任何缔约国,可在此后的任何时候通知比利时 政府,声明本议定书停止扩大适用到该地域。此项退出应在比利时政府收到退出通 知之日后一年生效;此项退出也应适用本公约。